买卖合同履行地确定,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深圳合同律师费标准 时间: 2014-04-10 18:14

买卖合同履行地确定,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

1、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4、合同双方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5、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6、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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