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深圳合同律师网 时间: 2014-04-11 17:11

一、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

1、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

2、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

3、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可能构成迟延履行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

5、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6、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提前履行。

7、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合同为迟延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此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态;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所为之履行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构成不适当履行。

二、继续履行合同案例、继续履行合同起诉状

1、合同违约认定与继续履行案例

2、民事起诉状(请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什么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不继续履行合同?

四、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诉讼费

1、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能否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2、继续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责任。

3、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

4、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

5、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6、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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