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诉讼时效,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深圳合同律师网 时间: 2014-04-11 17:13

仓储合同诉讼时效,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合同法第381条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3、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4、仓储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以保管人向他人提供仓储保管服务为合同标的。

保管人以仓库为堆藏保管仓储物的设备。

仓储物必须是动产。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依法能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或经济组织。

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一方提供仓储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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