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的形式,特许经营的优劣点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深圳公司诉讼律师 时间: 2014-03-13 16:03

一、特许经营定义:

特许经营 (Franchising)是指:许多个别店铺经营者透过总部的指导经营相同品牌连锁店的一种连锁经营方式;透过这样的经营方式,个别经营者可以迅速取得经营的知识,减少自我摸索的时间,企业总部也可以借此方式快速扩张经营版图。

二、特许经营的形式:

特许经营的经营形式种类有很多,依出资比例与经营方式大概可以分为自愿加盟、委托加盟与特许加盟。

1.自愿加盟

自愿加盟(Voluntary Chain)是指个别单一商店自愿采用同一品牌的经营方式及负担所有经营费用,这种方式通常是个别经营者(加盟主)缴交一笔固定金额的指导费用(通称加盟金),由总部教导经营的知识再开设店铺,或者经营者原有店铺经过总部指导改成连锁总部规定的经营方式;通常这样的方式每年还必须缴交固定的指导费用,总部也会派员指导,但也有不收此部分费用者,开设店铺所需费用全由加盟主负担;由于加盟主是自愿加入,总部只收取固定费用给予指导,因此所获盈亏与总部不相干。

此种方式的优点是加盟主可以获得全部大多数的利润而不需与总部分享,也无百分之百的义务需听从总部的指示,但缺点是总部因此可以不负责任,往往指导也较松散,此外店的经营品质也不容易受到控制。

许多台湾连锁饮食业多采用此种方式经营。

2.委托加盟

委托加盟(License Chain)与自愿加盟相反,加盟主加入时只需支付一定费用,经营店面设备器材与经营技术皆由总部提供,因此店铺的所有权属于总部,加盟主只拥有经营管理的权利,利润必须与总部分享,也必须百分之百的听从总部指示。

此种方式的优点是风险极小,加盟主无须负担创业的大笔费用,总部要协助经营也要分担经营的成败,但缺点是加盟主自主性小,利润的多数往往都要上交总部。

美国7-Eleven多采此种形式经营。

3.特许加盟

特许加盟(Franchise Chain)介于上述两方式之间,通常加盟主与总部要共同分担设立店铺的费用,其中店铺的租金装潢多由加盟主负责,生财设备由总部负责,此种方式加盟主也需与总部分享利润,总部对加盟主也拥有控制权,但因加盟主也出了相当的费用,因此利润较高,对于店铺的形式也有部分的建议与决定权力。

日本多数便利商店体系皆采此种方式经营。

三、特许经营的优劣点

对于加盟主而言,如果个人自行创业经营其风险极高,特别是许多经营者初期不具备有充足的知识,经营容易失败,如果能够透过加盟总部的指导,可以减少摸索的时间,就算不具备有经营的经验,也可以快速的创业,而且多半开放加盟的企业都是市场的成功者,加盟主可以快速的复制成功经验,经营风险大大减低。

对于企业总部来说,利用加盟的方式扩展连锁店的规模是一种比较省力的方式,如果采用直营的方式拓展分店,必须招募额外的人力,同时也需准备大量的资金,如果资金与人力筹备不及,会因而拖慢发展的脚步,而且当分店增加组织变大后,会衍生许多额外的人事管理费用,造成总部的负担,如果利用加盟授权的方式经营,总部无须耗费巨额资金在人力招募上,也可以将店铺的管理成本转嫁至加盟主身上,总部只要提供经营的知识,就可以直接取得利润,因而能够在较低成本的情况下快速拓展店铺,并壮大企业规模与市场占有率,通常采用此种策略的总部,多半会以控制力较强的委托加盟与特许加盟为主,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控管店面的品质,不希望在快速扩张店铺下,造成经营水平的低下,这些企业开放加盟的目的在于以低成本加大市场占有率,因此对于加盟主的控制就会较强,对于一些自主意识高的加盟主而言,这样的方式似乎就丧失了管理的自主权,但是相对来说,因为总部也投入了较大的成本,因此对于加盟店的指导也会较用心,毕竟利润双方要共享,当加盟主亏损时总部也无法获利,但有时也会发生因为与总部意见不合,因而遭总部以合约上的优势地位恶意对待的情形。

也有些加盟总部单纯的以加盟为赚钱的手段,这些企业并非为了增大企业规模而开放加盟,而是单纯的以收取加盟金为赚钱的手段,也就是说这些企业主要是贩售经营管理知识为主,个别店铺经营的成败并非绝对的企业目标,因此通常会以自愿加盟为主,因为自愿加盟在总部方面负担成本低,只是单纯的站在顾问的角度来协助加盟主经营企业,对加盟主而言无须与总部分享利润极具诱因,但是因为总部只负责指导,经营的成败要加盟主自行负责,因此有些不肖的总部往往是收了钱经过初期指导后便不管后续店面的经营,导致经营风险提高,甚至有些总部会于原料设备等处虚灌费用,因此时常有纠纷产生。

加盟制度的产生对于近代许多连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是扩大近代连锁业版图的一个重要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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