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纠纷,解散公司诉讼费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深圳公司诉讼律师 时间: 2014-03-13 17:11

公司解散纠纷,解散公司诉讼费

1、公司解散请求权主体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有权提出公司解散诉讼的原告只能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2、公司解散诉讼的被告

股东提出解散公司诉讼应该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提出解散公司诉讼应该告知其它股东,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其它股东或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共同原告或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3、公司解散诉讼的管辖

地域管辖: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公司住所地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中级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4、公司解散诉讼判决的效力

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应在判决中明确清算义务人即由谁组织清算以及清算的时间。

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不仅对提出诉讼的股东有效,对其它未提出诉讼的股东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出该诉讼的股东或其它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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