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事由,撤诉诉讼时效中断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民事诉讼时效规定 时间: 2014-03-14 16:02

一、诉讼时效中止事由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

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如瘟疫、暴乱等。

2.其他障碍:

1)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3)义务人逃避债务下落不明;

4)当事人处于夫妻关系中。

3.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或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6个月内的,才能发生中止时效的法律效果。

4.诉讼时效中止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二、撤诉诉讼时效中断

1.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2.所谓“知道”应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及诉权和起诉期限,而非道听途说。

3.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以口头形式告知,亦必须制作笔录,行政相对人通过非上述途径而得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不能视为“知道”。

4.不作为的行政案件,其起诉期限的起算有三种方式:

1)自申请之日起60日;

2)法律、法规、规章另有定的从其规定;

3)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可随时起诉。

5.民法上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不适用行政诉讼时效的中断。

6.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只有两个原因:一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二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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