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违约金比例上限,经济合同违约金上限?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深圳债务纠纷律师 时间: 2014-03-17 18:20

法定违约金比例上限,经济合同违约金上限?

1.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法律法规对某一类合同的违约金所做的规定)与约定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自由约定违约金)。

2.如果当事人已经约定了违约金,则适用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则适用法定违约金。

3.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4.《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5.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6.有关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的,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7.《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至5%。

8.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9.通过较高的约定违约金可以起到预防违约的积极作用:

但约定违约金也是有上限的,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将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限制在违约部分的货款总额或酬金总额之下较为适宜。

10.如果有关法律条例对违约金数额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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