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诉讼时效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深圳债务纠纷律师 时间: 2014-03-17 18:26

主债权诉讼时效

1、债务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

从债权人最近一次要求债务人还债的日期算起;

超过2年,不予保护。

2年内债务人未还债的,债权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但2年内债务人未还,债权人既没有要求债务人还债,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保护。

2、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

诉讼时效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

1)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88条的规定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

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

但是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3)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

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

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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