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忠实义务协议的效力问题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时间: 2013-08-21 16:24

关键词:忠实义务 违约金 损害赔偿

地方法院政策:

问题: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会赔偿金,甚至是“净身出户”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关于这个问题,《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依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的协议。所以法院一般的处理原则如下:

1、严格执行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夫妻双方签订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者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讼请求不予处理。现看《婚姻法》第46条: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换言之,即使夫妻之间定有忠实协议,其中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包括如发现一方有夫妻不忠行为,该不忠行为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时,在离婚时,违反协议一方“净身出户”或不分任何共同财产,在诉讼离婚过程中,该协议的关于财产的约定也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强调一点,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不可等同于偶然的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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