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处理,劳动纠纷怎么处理?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深圳劳动纠纷律师咨询 时间: 2014-03-18 17:05

劳动纠纷处理,劳动纠纷怎么处理?

1、停薪留职人员在约定期满后,未与单位办理延续手续,也未对单位付出实际劳动,而单位未对其支付劳动报酬。

2、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已没有劳动权利义务,单位可行使对“空壳”劳动关系的单方解除权。

3、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劳动纠纷诉讼时效是从劳动纠纷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当劳动者就报酬被拖欠、克扣与雇佣方发生纠纷时,有关方面判断纠纷发生的时间,不能简单地把“发薪日未发薪”视为纠纷发生之日,而应以劳动者追索被拒绝之日算起,以避免不法单位借助“时效”来逃避法律责任。

4、企业辞退、解聘或开除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是正常现象。但由于一些企业开具的处理意见书中使用的是人力资源部门的印章,而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印章,结果被劳动仲裁部门认定为无效。

5、用人单位变动员工工作岗位未进行转岗培训,员工拒绝服从安排,从而引发劳动纠纷,仲裁部门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相关程序而认定其决定无效。上述现象在国内许多企业都存在。

6、这就告诉用人单位:企业在处理劳动纠纷时应依法进行,否则将会形成无效处理意见,无法及时处理犯错误的员工,还白白浪费了精力和时间。

7、企业在处理劳动纠纷、纠纷过程中容易忽略的法律问题还有:处理证据不充分,缺少有力证明;忽视处理时效性规定和处理书送达手续不完善等,以上任何一个方面的疏忽都可能导致企业处理意见无效。

8、企业处理劳动纠纷、纠纷留有法律“漏洞”的现象说明,一些企业处理员工存在随意性,没有充分重视员工的辩驳权利,以为劳动纠纷纠纷处理仅是企业内部管理问题,而没有意识到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严格执行。

9、企业如果继续忽视这些问题,被处理员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仲裁,不仅人力资源管理无法正常进行,而且企业的声誉也会受到损害。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