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无效婚姻的认定,无效婚姻有哪些情形?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 时间: 2014-04-01 19:26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的认定、无效婚姻有哪些情形、什么是无效婚姻

1、无效婚姻(void marriage)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

2、无效婚姻法律是不予承认和保护的。

3、无效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重婚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当事人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二、无效婚姻制度、申请无效婚姻、婚姻法无效婚姻

1、婚姻法规定的4种类型的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当然无效。

2、无效婚姻制度是一种救济制度,其中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关系在形式上已成立,不过是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针对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提出了质疑。

3、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4、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婚龄结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至法院时双方均达婚龄的,法院可以调解和好,经调解和好的,法院应责令双方在法定审限内补办结婚登记,然后法院送达调解书,经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5、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无效婚姻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无效婚姻的判决。

6、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无效婚姻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无效婚姻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7、法院审理宣告无效婚姻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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