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深圳房产合同纠纷律师 时间: 2014-04-09 15:47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效力

又叫合同的法律效力,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即法律以其强制力使合同当事人按其相互之间确立的合同内容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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