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种类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深圳合同律师咨询 时间: 2014-04-14 16:26

委托合同的种类

1、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

合同法第397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合同法第40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合同法第400条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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