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特征,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深圳合同律师咨询 时间: 2014-04-14 16:26

委托合同的特征,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

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

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

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2、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

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受托人承受。

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在有些情况下,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

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

5、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时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

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合同采用何种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

委托合同无论是否有偿,均为双务合同。

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虽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其仍负有其他义务,如支付费用、接受委托事务的结果、赔偿损失等,这些义务与受托人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无偿的委托合同也是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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