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纠纷诉讼时效,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深圳经济纠纷律师咨询 时间: 2014-03-16 18:29

一、产品质量举证责任、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产品质量纠纷代理词

1、产品侵权纠纷案件中,产品缺陷举证责任分配

2、产品质量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3、产品质量之诉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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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纠纷时效、产品质量诉讼时效、产品质量纠纷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1.本条是关于产品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和请求权期间的规定。

2.产品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之日起计算。超过2年诉讼时效期间,受害人便丧失了胜诉权。

3.产品侵权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期间为10年,自该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给第一个用户或者消费者之日起计算,满10年丧失请求赔偿权。

4.“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是指产品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请求权期间适用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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