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问题赔偿纠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深圳经济纠纷律师咨询 时间: 2014-03-16 18:29

产品质量问题赔偿纠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1、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4、消费者在使用购买的商品时可能因该商品名不副实的原因导致使用人身体受到伤害、财产受到损失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给予赔偿。

5、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产品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谋求赔偿。

6、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7、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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