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笔记: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2009年7月12日,杨某、李某(系夫妻关系)向王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为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20万元,借款日期为2009年7月12日-2009年12月11日,年利率3分,按时付利息,每月12日付利息伍仟元,到期还款,借款人杨某、李某、深圳某某有限公司(系杨某、李某夫妻公司)”还款期过后,经王某多次催要,一直未果。
办案经过:
2011年5月,王某找到我,说明情况后,接受了其委托,依法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本案有一头疼的问题就是该借条下面署名,既有杨某、李某的签字的同时又有公司盖章,那么本就涉及一个问题,是公司借款呢还是个人借款,如果是公司借款这笔借款有可能成为呆账,因为公司已经倒闭,即使胜诉,也无法执行到该笔款项,如果是个人借款,上面又有因资金周转的字样,说明是公司借款,很是矛盾。
代理方案:
原则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只能把矛头对准个人,因为两个股东个人有钱,因此只能是个人借款或者是共同借款,因为内容虽为资金周转借款,但是公司应当承当举证这笔钱用作公司资金周转。
法院判决:
一审、二审均判决杨某、李某偿还该笔钱。
法律警示:
民间借贷,在实践操作过程当中,内容一定要注意,稍有疏漏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尤其是公司掺杂个人借款在其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