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债务问题,婚姻法离婚债务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时间: 2014-03-21 17:09

离婚债务问题,婚姻法离婚债务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2、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4、离婚夫妻债务分类

离婚当事人双方均不举债。

双方对债务无异议,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其他财产分割。

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

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

一方或双方虚假债务。

一方把因个人的违法行为或挥霍所负的债务,称为共同债务。

5、处理离婚债务的原则及法律依据

对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债务,基本上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

对于当事人不举债或双方均认为无债的情况,通常的处理方式便是依民事审判的“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不举债就按无共同债务处理。

对于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及双方虚假债务这三种情况的处理原则类似。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