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共同债务,新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时间: 2014-03-21 17:10

离婚共同债务,新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

1、婚姻法第41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2、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3、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从夫妻个人所得财产偿还。

4、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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