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时间: 2014-03-24 15:26

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

1、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婚姻法第12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3、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婚姻法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