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深圳劳动律师免费咨询 时间: 2014-03-19 12:07

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

1、劳动合同法确定了竞业限制协议应当约定补偿金的原则,但是并没有明确补偿金的标准。

2、深圳市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

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3、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额具体的补偿金额应结合员工在职时的岗位、工资收入、承担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等因素确定补偿金标准。

4、员工应企业的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自愿限制择业,员工的生活质量不应因此受到影响,这应当作为确定补偿费给付标准的基本原则。

5、竞业限制指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在特定的时期和地区内,不得从事同类竞争性经营活动或从业于其他同行业企业中。

6、竞业限制主要有三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

公司董事、经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

公司转让、兼并过程中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的竞业限制

7、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8、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经营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9、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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