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婚前购买婚后还贷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时间: 2014-03-24 15:23

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婚前购买婚后还贷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

第2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

第7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0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

双方可以先协议解决,解决不了,这个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但是他(她)需要把对方供的房贷款和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补给对方。

离婚后,这套房子没还完的贷款也得他(她)自己供,和对方没有关系了。

4、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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