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购房认购书定金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深圳房产律师网 时间: 2014-03-12 14:13

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购房认购书定金

1、商品房认购书定义

指商品房开发商与准买受人约定,在约定的时间到来后,预约买卖双方均有进一步洽谈商品房买卖合同详细条款的法律义务。

2、商品房认购书内容

准买受人向开发商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在约定的时间如在签订认购书之后的10日内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

在期限到来之前,开发商不能处分双方约定的某处房屋。

如果准买受人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或者要求延期签订买卖合同的要求未获得开发商的允许;

那么开发商可以视准买受人根本违约,从而有权解除认购书,并没收准买受人交纳的定金。

3、商品房认购书中定金的法律性质

认购书在一定范围内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定了双方应在期限到来后,均有义务再进一步做出约定的行为。

认购书本质是一个预约性质的合同,而洽谈后订立的合同那么应视为本合同。

认购书的效力不依赖于以后的购房合同,所以说认购书又是一种独立合同,不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

4、商品房认购书中定金的适用

1)如果认购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商品房的价格、面积、朝向等具体条件,而是把这些条件完全留待将来去协商;

但后来开发商与购房者又未能就商品房价格、面积和朝向等条件协商一致,从而未能签订商品房预售或出售合同的,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2)如果认购协议已经将将来要签订的本合同的条件做了明确的约定,而购房者不同意依预约合同的条件去签订本合同;

那么购房者应当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开发商有权拒绝向购房者返还定金。

3)如果开发商在签订预售或出售合同时,提出了与认购协议约定不同的条件而导致商品房预售或出售合同无法签订的;

开发商应承担认购协议的违约责任,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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