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终止合同赔偿,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咨询 时间: 2014-04-04 16:36

劳动法终止合同赔偿,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

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2情形:

1、公司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5、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公司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公司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公司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