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2年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民事诉讼时效规定 时间: 2014-03-14 16:20

1、民法通则第135条

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同法解释(一)第6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1年的,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1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2年。

3、专利法第62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4、海商法第257条第2款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5、海商法第258条

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6、产品质量法第45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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