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诉讼时效有哪些?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民事诉讼时效规定 时间: 2014-03-14 16:24

(一)短期诉讼时效:

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5.但是第2项因特殊法产品质量法已经变更,《产品质量法》第45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6.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20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1.《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2.《海商法》第265条规定: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3.《合同法》第129条规定: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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